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优化教育环境,根据《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西安体育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工人员指院内各单位雇用的校外临时工,合同工、建筑工以及丛事其他工作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 三工人员管理工作贯彻“谁用人谁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三工人员,在其进入西安体育学院的五日内,由用人单位到保卫处治安科办公室备案并办理临时出入证,同时签订《三工人员治安承包责任书》。
第四条 三工人员在校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院内治安秩序,服从管理,诚实劳动,遵纪守法。严禁从事与本岗位不符的其它为个人谋利性工作。
第五条 同用工单位和民工队在签订用工合同时,必须将安全管理事项写入合同内容。用工要50人以上者,要设立2-3人的治保小组,50人以下设立1-2名治保人员。
第六条 用工单位和民工队、建筑队要加强三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四防”教育,增强三工人员的法制观念。由于用工单位和民工队、建筑队对所属三工人员管理不善,致使三工人员违反院内法规的,除对违纪者进行必要的教育或外罚外,对该单位或工程队处以一定的罚款。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对三工人员中发生的案件或事故隐瞒不报、不积极采取措施者,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罚款处理。凡不经审批擅自用人,在院内每查出一个无证三工人员,对于用人单位予以50元罚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保卫处具体执行。
西安体育学院保卫处
201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