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持续规范和加强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全校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负责尽责守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工作要坚持稳妥运用“三个区分开来”,更好激发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励领导干部主动作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全校各二级党组织、处级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处级部门和处级干部)
第六条 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学校处级部门和处级干部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和重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处级部门和处级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校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校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校党委工作部门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问责工作。
第七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担任处级部门党政负责人的处级干部和直接分管的处级干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处级干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处级部门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处级部门中负有责任的处级干部进行问责。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查找问题、查找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九条 处级部门和处级干部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所列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等十一项失职失责情形的,都要严肃问责。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追究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直接管理的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
(二)任职期间,领导班子成员多人或者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的;
(四)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十条 因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重要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给学校或师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制定发布与党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因决策失误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及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独断专行、擅自作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十一条 因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给学校重要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班子不团结、缺乏凝聚力、战斗力,严重影响发展的;
(三)对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工作部署,或分管领导交办的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学校发展建设重大任务及年度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推动不力的。对巡视巡察、审计整改、专项治理、执纪执法等不支持不配合,弄虚作假,对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工作拖沓,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助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重点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或档案管理规定,导致重要档案资料遗失或损坏,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八)因工作失职或不作为,致使本部门工作效率低,未能按期办结有关事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对涉及本部门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对师生反映强烈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第十二条 因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管理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遵守财经纪律,违规审批、调拨、支付、挪用资金、私设“小金库”的;
(三)因管理或使用不善、监督检查或审核验收不到位,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四)在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出现重大问题,出现违规招投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等问题,损失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
(五)在招生、就业、奖学金评定、贫困补助申报、入党、评优等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学生权益和学校形象的;
(六)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因责任意识淡薄,监督防范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二)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解处理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群体事件和重大舆情等不稳定情况的;
(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阵地意识淡漠,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管辖范围内课堂、网络、教材、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方面出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管辖范围内干部、教师和职工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言行未得到及时纠正,影响恶劣的;
(四)未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五)维护教育安全稳定失职失责,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违纪违法案件,或者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同类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教风、学风和干部作风建设不力,师德师风建设失职失责,师德师风问题突出,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
(七)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致使“四风”问题屡禁不止,师生反映强烈的;
(八)其他给学校利益、师生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等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处级部门和处级干部因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年度考核结果在所处类别中排末位者,依照西安体育学院处级部门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办法中关于考核结果运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问责方式与适用
第十五条 对处级部门的问责方式分为:检查、通报、改组。对处级干部的问责方式分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问责情形的;
(五)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四)由于其他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六)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情节。
第十八条 受到问责的处级部门和处级干部,应当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级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章 问责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校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应当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校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对处级部门和处级干部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涉及安全稳定、信访、重点工作督办等领域问题的,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启动问责;涉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干部能力作风、年终考核、选拔推荐等领域问题的,由党委组织部启动问责;涉及意识形态、舆情管控、宣传教育等领域问题的,由党委宣传部启动问责;涉及师德师风、职称评审、公开招聘、教师和一般人员考核考勤等领域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启动问责;涉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管理、辅导员队伍等领域问题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启动问责;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检举控告等领域问题的,由校纪委启动问责。
第二十一条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校党委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工作部门或校纪委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校党委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委工作部门或校纪委启动。
第二十二条 问责调查中,发现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移交校纪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对被立案审查的处级部门和处级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问责部门应当牵头负责问责调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问责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精准区分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运用“三项机制”提出处置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清楚、处置恰当。
第二十四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在作出问责决定时对其中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于不同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 调查工作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报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开展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问责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依据及调查过程;
(三)查明的事实及性质认定;
(四)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
(五)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校党委作出,对于处级部门的问责,调查组报经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于处级干部的问责,调查组报经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调查组按照要求制作《问责决定书》(见附件),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通报处理决定的,还应当写明通报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九条 调查组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处级部门和处级干部,并与被问责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级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或督促执行。
第三十条 被问责处级部门和处级干部应当向校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做出深刻检讨。
第三十一条 问责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调查组应当将《问责决定书》抄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校纪委,归入其处级干部个人档案、廉政档案。
第三十二条 被问责处级部门和处级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校党委接到被问责处级部门和处级干部的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于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科级干部及一般人员的问责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安体育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商校纪委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问责决定书
附件
问 责 决 定 书
( )问字第 号
关于对 XXX 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申诉期限、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