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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工资补发及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文章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7-02-27

各部门、在职教职工:

根据《陕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5]37号和陕人社发[2016]47号)文件精神、2016年11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议决议精神及我院参保工作实施进度,全院在职教职工两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及2014-2016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励部分已发放到位,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资补发

1、第一次工资补发

补发工资额度计算办法:基本工资增资额(含2014年10月和2016年7月两次调标)+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励部分(2014年10月-2016年11月)-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部分(8%)-职业年金个人负担部分(4%)

补发时间:2014年10月2016年11月。

注:计划财务处已于2017年1月26日发放至教职工交通银行个人帐户。

2、第二次工资补发

补发工资额度计算办法:2014年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励部分(1-9月);

补发时间:2014年1月2014年9月。

注:计划财务处已于2017年2月21日发放至教职工交通银行个人帐户。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税详情请咨询学院计划财务处。

三、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及参保缴费情况的补充说明

1、根据陕人社发[2015]37号和陕人社发[2016]47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在职教职工分别自2014年10月和2016年7月起进行了两次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的调整;

2、根据上述文件中:“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相应减少……”的规定,在2014年、2016年两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的同时,绩效工资进行两次扣减(附 2014年、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标准表)

3、参保后,职工和单位按月、按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个人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8%,职业年金比例为4%;单位负担比例分别为20%和8%,由院计划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

4、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扣缴基数;

缴费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龄、扣减两次后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5、在职教职工两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补发、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补扣、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励部分补发已于2017年1月26日执行到位;2014年1-9月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励部分补发已于2017年2月21日执行到位。

如有疑问请咨询人事处劳资科(行政楼117),咨询电话029-88409413。

人事处

201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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