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西安体育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促进学院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高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加强学院信息化统筹规划,深化信息化资源共建共享、资源整合改革,依据教育部《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技函[2016]37号),《陕西省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应用于学院教学、科研、训练、管理、生活等方面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相关建设与管理内容,包括数字化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和集成、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与管理;依托于校园网、公共信息基础平台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系统建设与管理等;各类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训练、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学院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院信息化发展规划,审定学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审定年度信息化项目的计划立项及对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项目进行决策等。
第四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组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专业咨询机构,咨询组由校内外网络与信息化建设专家组成,统筹、审议学院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学院重大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
第五条 学院信息化标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网络与信息化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制定学院统一的网络与信息化建设的各项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网络管理中心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起草学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方案、起草和落实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技术方案论证、项目实施落实等工作;协助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做好信息化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全院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基础平台及公共资源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负责为学院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信息化项目招投标工作。涉及基本建设及维修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的基建及维修工程办公室具体实施,涉及物资采购及服务购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的物资采购及服务购买办公室具体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信息化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设信息化负责人,由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部门信息化负责人主要负责制定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组织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负责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设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联络员。各部门选报责任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本部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联络员。各部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负责人做好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部门与网络管理中心联络工作,配合网络管理中心及其他部门完成学院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全体师生为学院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使用者,可随时向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络管理中心)提出信息化需求、参与信息化项目应用、问题反馈及建议。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批与预算申请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应按照学院总体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和学院信息化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学院网络与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来执行。
对于多部门协同开展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任务最多的部门担任立项部门。
第十一条 所有信息化项目均需立项,立项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预算和建设。申请学院年度预算的信息化项目,须统一参加每年秋季学期召开的学院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会,由学院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组对计划申报下年度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论证,由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列入学院信息化项目建设库,可申请该项目的经费预算。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可作为学院设备与服务购置论证依据。
第十三条 未通过立项审批的信息化项目不接受预算申请、不予设备采购、不予经费报销。若仍希望建设,需参加下年度的信息化项目论证会重新论证。
第十四条 通过学院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的项目由网络管理中心代立项部门统一申请学院预算,预算包括项目软、硬件费用、信息安全检测费用及售后服务等费用,项目通过预算审批方可实施。列入学院信息化项目建设库但未获学院预算批准的项目,不需进行第二次项目立项论证,直接申报下一次预算。若连续两次预算未获得批准,则需重新进行项目立项论证。
第十五条 其他非学院预算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需在项目立项阶段向网络管理中心进行申报,由网络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校外单位在我院实施的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在论证及实施前向网络管理中心进行申报和备案,由网络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
第十六条 获得学院预算批准的信息化项目和其他非学院预算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立项部门、网络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项目组。项目组设双负责人,分别为立项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和网络管理中心的技术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获得立项的信息化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建设。
第十八条 各类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学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如出现学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中没有包括的情况,需通过网络管理中心报学院信息化标准委员会统一制定新标准。
第十九条 所有新建的管理信息系统必须使用学院统一身份认证机制进行用户身份验证,不得单独建立另外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
第二十条 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保障可与学院公共数据库、校园综合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等公共基础信息平台有效稳定的对接、集成和数据交换。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相关机构和部门会同网络管理中心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严格按照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对信息化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与智慧校园集成情况、安全风险评估、文档完毕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须进行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并进行安全检测,通过验收和安全评估后方可正式上线运行。
第五章 项目运行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后,即进入运维阶段。运维阶段学院立项部门应收回项目承建方所有权限,如需承建方协助处理相关问题,需由立项部门向相关权限管理部门申请,临时为承建方开通权限,问题处理完成则收回权限。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权限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学院各业务信息系统的权限由各业务部门具体管理,学院公共基础信息化设施及公共信息平台系统的权限由网络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进入运维阶段后,立项部门需安排专人负责该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包括业务层面的维护和管理、系统使用和推广、系统数据安全管理与运行保障等工作;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该项目与信息化基础平台的对接运维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所形成的设计文档、源代码、数据和相关技术资料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归网络管理中心、基建处、国资处、项目立项申请部门及学院档案室分别管理或共同管理。
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学院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在各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管理中实行立项部门和主管部门分层安全管理机制。立项部门负责各信息化项目应用层面的安全,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相关基础设施和系统的技术安全。
第二十八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学院各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根据业务性质、重要程度等确定各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各部门应根据等保测评及安全检测结果完成各信息系统的安全整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宣传部负责学院主网站的宣传信息内容审核与发布,党院办负责学院主网站的通知公告信息内容审核与发布,保卫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其他相关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病毒检测及系统数据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进行实时安全检测。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遵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安全和真实性。直接发布其他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在运行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或出现影响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情况,各项目负责部门和网络管理中心应及时停止相关服务。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信息化项目获批立项的预算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信息化项目未经网络管理中心核准、主管信息化建设的院领导签字的报销单,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需要每年申请信息化常规预算,用于支付各项目售后服务费、信息化资源运行维护费、网络服务费、信息安全服务费等。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信息化规划、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工作,用于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与论证、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八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每年开展信息化建设先进部门及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评选范围包括在信息化项目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信息化宣传推广、信息化系统应用及意见反馈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部门或个人,学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