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八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学生申诉实施细则详见《西安体育学院学生申诉实施细则》。
西安体育学院学生申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学校处理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院学生院内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院办、学生处(学工部)、教务处、各学院、部、校负责人、院团委、武保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各一人。教师代表由各学院选派,每学院一人。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
学生代表由院学生会选派两至三人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选派。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纪委和团委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席代行上款所列职权。
第九条 团委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依照本规定第十条提出申诉的,应当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各学院、部、校在下发处分决定书时须向学生告知申诉规定和程序。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年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述申请后,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
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请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诉人认为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表决结果须得到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的意见作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主持下,申诉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诉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申诉人、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请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应参加学校正常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西安体育学院学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体育学院学生申诉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收录于《西安体育学院学生手册(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