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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 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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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与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2021-07-21 17:35  

为了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印发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的选聘与岗位考核是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导师的选聘要着眼于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目标,适应学科结构调整的需要,重点支持学校优势学科、特色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条  导师的选聘与岗位考核工作应遵循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的规律,在确保导师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建立科学的导师动态管理机制,改善和优化导师队伍结构,着力提升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导师的选聘与岗位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强化岗位、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持续发展”。

第四条  导师岗位限于在学校已有学术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中设立。

第五条  积极推行导师团队指导制度,发挥团队优势,提高指导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明确导师的责任与权利,建立完善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

第二章  导师的选聘

第七条  导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立德树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1年以上,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2年以上(含2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申请导师当年年龄能确保完整指导一轮(3年)硕士研究生。

3.申报者要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与本学科的研究方向一致,且获得相应职称后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近三年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以西安体育学院为通讯单位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其中须有1篇为CSSCI或CSCD源刊论文;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成果或科学研究成果奖1项(排序前2位);

(3)有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人须为第一作者)或教材1本(本人须为主编);

(4)所指导的在读本科学生获得由专业性组织举办的学科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竞赛的国家级奖项前3名,或省部级第1名。

4.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至少能承担讲授1-2门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能够为研究生制订较高水平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并能指导研究生高质量地完成学业任务及硕士学位论文;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第八条 获得博士学位、在读博士生并有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讲师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破格申报(1项为必备,2、3、4项任选一)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任何1项;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累计到款文科5万元以上、其他学科10万元以上。

2.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的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其中须2篇在CSSCI或CSCD源刊论文。

3.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与科研奖励1项(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或获国家级科研奖励1项(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4.有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人须为第一作者)或教材1本(本人须为主编)。

第九条  导师选聘的程序

1.申请:申请导师者填写《西安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并向相关单位提交获得相应职称后的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2.审核: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导师选聘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审核,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初审情况报告;

(2)《西安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

(3)申请者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代表作原件及相关复印件。

3.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材料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达到全体成员的2/3同意方为通过。通过人员公示二周无异议后,学校予以聘任。

第三章  导师资格认定

第十条  导师资格认定是指申请者已经是研究生导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进行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正式调入我校时已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担任我院研究生导师者。

2.已具备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担任原选聘学科以外其他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者。

第十一条  正式调入我校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资格认定的学科专业应与选聘学科专业相同。学校对硕士生导师进行资格认定,其获得相应职称后科研成果水平应达到我校硕士生导师选聘要求。

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时须提供原单位导师选聘文件,经拟申请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填写资格认定审核表后,报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导师在选聘学科专业完整指导过一届研究生后,方可在其他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中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章  导师的责任与权利

第十三条  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熟悉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四条  导师要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在教学、训练和科学研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负有重要责任。导师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强化对研究生科学精神的培养,在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给学生以具体指导,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的要求。对研究生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导师应及时察觉,进行批评教育,督促研究生认真纠正;若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导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制订所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注意改革教学方法,按规定按时提交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与成绩。

第十七条  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与环境。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定期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思想交流。

第十八条  全面掌握所指导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思想、学习、科研和生活状况。在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等资助评定中,有权对所指导研究生进行推荐及建议。

第十九条  严格把关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对论文的选题、开题、研究和撰写严格把关;配合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质量决定其是否开题或延期开题;对所指导研究生推迟答辩和学位论文是否可进行评审具有决定权。  

第二十条  不能正确履行导师职责,在担任导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导师资格:

1.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研究生指导工作的。

2.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的。

3.在指导研究生期间,导师离岗连续半年及以上,未能妥善安排研究生学业没有向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报备的。

4.指导研究生半年后,尚未为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的。

5.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习、科研不关心、不负责任的。

6.学风与科学道德不良,不能为人师表的。

7.不能正确履行导师职责,发生各类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五章  导师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形式与内容

1.考核的形式:导师实行聘任制,以3年为一个聘任期,在聘任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形式。

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导师的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研究生精力投入与培养质量等方面。

3.年度考核内容及基本要求

(1)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行为准则》,按时完成年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各项任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结果》、《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及答辩结果等材料是考核导师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依据。

(2)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相关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

(3)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学术活动与科研、实习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等情况,按照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要求按时完成研究生指导记录。

(4)指导各年级研究生当年硕士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预答辩及盲评、正式答辩等结果情况,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5)上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情况。

4.聘任期考核内容及基本要求:

(1)导师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遵守《研究生导师行为准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顺利地完成培养工作的各项任务,是考核导师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依据。

(2)导师在聘任期内,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A.须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以第1作者独立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包含2篇),其中1篇为CSSCI或CSCD源刊论文;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排序前二位);或作为独著、主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1本(属合著或合作编写或副主编,撰写字数不少于2万字)。教学与科研项目以在学校教学及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的科研项目计划书为准。

B.指导研究生获得国际性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国家级体育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体育竞赛第一名;或国家级学科竞赛奖项或省部级学科竞赛奖项(前三等奖)(包括研究生创新成果)。

C.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优秀、先进或道德模范个人或集体成员。

D.指导研究生在国内外相关专业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署名单位为西安体育学院)。

(3)对于能高质量完成培养任务或做出显著成绩的导师,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或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导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解聘导师资格或限制指导研究生人数:

1.所指导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当年累计有2人次以上(含2次)未通过,研究生反映强烈,情节严重。

2.所指导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当年在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校内外论文盲评中累计有2人次(含2人次)未通过。

3.所指导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或正式答辩当年累计有2人次(含2次)未通过。

4.所指导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或科研活动中存在有学术不端行为。

5.所指导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在上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开展的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

  已被解聘资格的导师,若下一年度申请恢复招生,必须按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方可聘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导师的选聘和岗位考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导师的选聘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四条  正在国外访学或进修,半年内不能回国者,应暂缓申请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人事制度,距退休年龄不足三年者原则上不再进行导师选聘和岗位考核,不再继续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导师选聘过程中,如发现选聘材料有造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岗位考核中的造假行为,查实后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选聘工作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申请者是第一作者;考核工作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被考核者可在所指导的研究生之后作为第二作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期刊等级认定以西安体育学院人事处《关于“核心期刊”认定的说明》为准。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适度控制导师的指导人数,每位导师原则上每年指导硕士研究生人数为3人。如超过指导人数,具体条件要求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导师选聘、管理等学校相关文件自行废止,其他学校文件中涉及导师的内容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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