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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6  点击:[]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处级单位: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党员领导干部2007年4月首次集中报告个人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在深刻学习领会《规定》和《通知》精神的基础上,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 全院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在发生《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表格以16开纸上报,表格可从组织部网页上下载),亲自填写签名后报院党委组织部。

  2. 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的或者没有变动的,应予以明示;院党委组织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院党委和院纪委。

  3. 按照陕组通字[2007]89号文件规定,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2007年4月首次集中报告时,必须按照《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地报告当前情况,对需要说明的情况可附页,与4月30日前报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
                             2007年4月3日

关于认真做好党员领导干部2007年4月首次集中报告个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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