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体党发〔2024〕7号
关于印发《西安体育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
任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部门:
《西安体育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经2024年2月27日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西安体育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中共西安体育学院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西安体育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印发
附件:
西安体育学院
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干部梯队建设,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五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符合学校审定的处科级干部岗位职数和人员编制。处科级干部职数和编制的设定应本着精干和高效的原则,要符合学校的实际工作需要和事业长远发展。
第六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充分体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落实教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党委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学校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八条 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原则,将学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类别划分为管理岗、专技岗。聘任到管理岗的人员,履行聘任岗位职责,享受任职岗位的校内津贴,但按任职的相关规定排序,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享受相应薪级待遇。聘任到专技岗的人员,履行聘任岗位职责,不进入管理岗编制序列,享受专技岗相应职称待遇。部分特殊岗位的处级干部在聘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聘任属性进行调整。
第九条 选拔任用的处科级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力奉献体育事业,在学校教学、科研、训练、管理和服务改革发展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检验的实绩。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高等体育院校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教学、科研、训练、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富有开拓创新精神,了解学校工作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全局观念强,胸襟宽广,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条 选拔任用的处科级干部,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龄。由副处级提任为正处级领导职务的,须在副处级职务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任为副处级领导职务的,须在正科级职务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由副科级提任为正科级领导职务的,须在副科级职务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须在科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学校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科、训一线工作,对本人自愿、学校建设发展确需的教学、科研、训练、学科与专业建设等专业性较强的部门以及具有学术管理职能部门的专技岗,担任正处级的一般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担任副处级的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担任正科级的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考核执行全员岗位聘任考核办法相关规定。
(三)对于学校后勤系统以及经学校认定的特殊岗位,干部的学历资格要求可酌情放宽至大专以上学历。
(四)初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2周岁。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原则不超过 55 周岁。初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干部,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规定的党龄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处科级干部原则上应当逐级提拔。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可不受上述任职经历限制。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因业绩突出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规定。处级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一般应任满一届。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处级干部任期届满需重新任用时距离58周岁不足2年或任期内达到58周岁时,不再担任现职。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不受上述任职年限的限制。退出现职人员可在原部门承担一定工作,不占本单位(部门)领导职数,或按照学校安排从事专项事务工作,经考核合格,退休前保留原职级待遇不变。鼓励有条件干部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为58周岁,女性为53周岁。到达任职年限的干部根据组织需要,安排适当工作到退休。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全面客观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学习和遵守纪律情况。根据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党委组织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可信的依据和参考。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或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并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学校个人向学校党委或组织部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客观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六条 初步建议经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和进一步完善后,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并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形成干部选拔工作最终方案。对于涉及到动议的干部人选要注意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产生人选,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形式分为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党委组织部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部门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二)根据前期动议产生的人选名单,党委组织部在动议人选所属处级部门范围内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调研质量,形成谈话调研推荐情况材料;
(三)党委组织部综合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由党委组织部或书记办公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四)党委组织部在会议推荐参考人选所属处级部门范围内组织召开推荐会议,说明干部选拔工作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情况,组织填写推荐表;
第二十条 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
(一)在二级学院等独立党委(党总支)处级部门进行民主推荐时,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一般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教研室主任、科级以上干部、党委(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必须保证参加。
(二)在其他二级党委(党总支)下属处级职能部门进行民主推荐时,根据处级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性质,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一般为部门全体教职工、部门所属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委员。
(三)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如部门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和谈话调研推荐人员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一条 民主推荐结果应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但不能简单以票取人,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结果须综合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人选,可以由党委组织部推荐,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书记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当民主推荐情况与意向人选出现偏差时,由书记办公会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名单。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由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对象所在处级部门和其所属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协助配合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处级部门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须经过下列程序和步骤: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后,发布考察预告(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方法、时间、地点等);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考察对象各方面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进行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由党委组织部向书记办公会作出汇报,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
(一)考察二级学院等独立党委(党总支)处级部门的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意见征求人员范围包括部门分管校级领导、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科级干部、党委(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考察其他二级党委(党总支)下属处级职能部门的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意见征求人员范围包括部门分管校级领导、部门教职工、党委(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考察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查。
凡拟提任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考察对象,考察对象本人须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交党委组织部予以核查。查核结果的认定和处理,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考察对象所属的党组织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作出书面结论性意见并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此意见基础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平时掌握的考察对象的情况向党委组织部出具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考察结束时,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组成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做到谁考察谁负责。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五)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
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调任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用人部门和原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学校党委统战部门或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拟破格提拔处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属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党委委员原则上应全部到会,或者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时方可开会。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简历、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作出报告的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与会党委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委员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党委会关于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对拟任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清楚,给与拟任人选本人和反映问题情况的组织或个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六)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七)经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免的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与考察材料、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等一并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七章 任职、交流、回避
第三十六条 处科级干部任用的方式有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党委职能部门干部实行委任制;基层党组织(党委、直属党支部)和群团组织部门干部实行选任制;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教辅部门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对拟任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原任职务(岗位)、拟任职务等。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于公示对象有问题情况反映的,学校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反映的问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向学校党委做出汇报,由学校党委决定是否任职或暂缓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拟发干部任免决定通知。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非选举产生担任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科级干部,由学校党委或组织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干部任免决定通知印发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安排进行任职宣布,任命(聘任)的处科级干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并到新任岗位履职。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宣布,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协同相关分管校级领导安排进行。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宣布,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安排进行。
处科级干部工作交接的主要内容为: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本人负责的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主要工作文件资料、有关财物账目和保管的设备等。如因移交工作不及时、不全面等造成工作损失的,追究移交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处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处科级干部任期一届为三年,任期以干部换届调整时间为准。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重新任用。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实行选任制的处科级干部,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一条 处科级干部在任期届满时,应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干部任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交流或安排其它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为处级干部,范围为:因工作需要或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的;未在基层岗位上工作过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能力的;按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的交流一般结合任期进行。在一个工作岗位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轮岗交流的重点是人、财、物、招、纪、监、审等部门的领导干部。特殊岗位可视情况适当放宽,由学校党委专项研究决定。
(三)在机关职能部门工作的科级干部,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时原则上应首先考虑在基层安排锻炼。
(四)提拔担任党政职能部门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当交流提拔。
第四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上述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上级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否则一方应当调离或免职。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五条 处级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在离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免职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其现任职务自行免去。
(一)提任同一职务序列正职的;
(二)到达退休年龄的;
(三)调离本单位的;
(四)因机构变动原部门撤销未聘任的;
(五)换届后未聘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其现任职务应当免去:
(一)职务发生变化后的原任职务;
(二)到达任职年龄界限的;
(三)干部考核、考察、民主测评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处于末位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非组织选派,出国或在国内外出学习、工作一年以上的;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超过六个月以上,本人提出辞职的;
(九)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的;
(十)拒不执行学校的决定、决议,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一)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干部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党委组织部审查和学校党委研究后做出决定。党委组织部或学校党委应在收到书面申请的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干部在自愿辞职未获批准同意前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学校党委及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者,按任免程序免去现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科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处科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循本实施细则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行以下监督:
(一)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二)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行信息沟通、情况交流和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
(四)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向上级组织举报、申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